1.
- 法務部 105.01.18 法律字第10503501100號函
- 行政委託係以行政機關就事項具有權限為前提,且以公權力行為為限,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3項係規範行政委託所需費用由何人支付,但委託所需費用不影響其是否為行政委託性質,而委託究係以行政契約或行政處分為之,宜由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本於權責審認
2.
- (廢) 交通部 98.12.25 交路字第0980012068號令
- 修正「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車輛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等13項,並自即日生效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1.10.23 北市法一字第09130761700號函
- 有關代檢廠商代收規費或罰鍰,應於收受之當日或次日悉數解繳本市監理處指定之代理公庫,又有遲繳檢驗費情事時,應按工作日支付本市監理處相當應付檢驗費百分之五之金額作為違約金,並得終止合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