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交通部 98.04.29 交路字第0980030845號函
- 專供載運7歲以下兒童之幼童專用車,如有載運7歲以上學童之情事,應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第1項第4款規定處罰,如涉其他相關法令,則應由權責管轄機關機法令最高罰鍰裁處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110年12月15日修正之第18-1條第1~5項、第31條條文,定自111年08月01日施行,第18-1條第6項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2.113年05月29日修正之第7-1、63、63-2條條文施行日期,定自113年06月30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