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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交通類
民國 113 年 05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300045271號令修正公布第7-1、63、63-2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131016545號令發布定自113年6月30日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110年12月15日修正之第18-1條第1~5項、第31條條文,定自111年08月01日施行,第18-1條第6項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2.113年05月29日修正之第7-1、63、63-2條條文施行日期,定自113年06月30日施行。
1.
  • 交通部 100.09.07 交路字第1000050148號函
  • 依道路交關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之,又,依行政罰法之規定,一行為違反數行政法上義務因而處以罰緩者,其管轄機關以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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