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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交通類
民國 113 年 05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300045271號令修正公布第7-1、63、63-2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131016545號令發布定自113年6月30日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110年12月15日修正之第18-1條第1~5項、第31條條文,定自111年08月01日施行,第18-1條第6項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2.113年05月29日修正之第7-1、63、63-2條條文施行日期,定自113年06月30日施行。
1.
2.
  • 法務部 104.05.14 法律字第1040350569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7-2條規定參照,警察機關基於「行政裁罰、行政調查」特定目的,因須調查受舉發人違規事實,蒐集違規行為、現場照片,雖含有其他非受舉發人影像之個人資料,惟為維持採證照片真實性、完整性,其蒐集認屬與執行法定職務有關必要範圍內,仍符合該法規定,又該等資料利用應與警察機關蒐集特定目的相符,且屬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亦符合該法規定
3.
  • 法務部 99.10.07 法律字第0999022521號函
  • 稅捐稽徵機關以科學儀器執行動態查緝作業,查獲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車輛仍行駛於公共道路,如該科學儀器設置地點並未定期公布於網站,則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不符,無適用該法處罰之餘地,而僅得依使用牌照稅法相關規定,責令補稅並處以罰鍰
4.
  • 交通部 99.09.10 交路字第0990048828號函
  • 民眾以照相方式檢舉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時,丟棄菸蒂之違法行為,得向主管單位敘明案件事實,或檢具相關證據,待執法單位查證後,認定確有此事實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處罰違規之汽車駕駛人
5.
6.
  • 交通部 91.11.01 交路字第0910062830號函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是否排除同條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違規行為及同條第三項委託民間辦理蒐證之適用疑義
7.
  • 法務部 91.10.24 法律字第0910037755號函
  • 關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是否排除同條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違規行為及同條第三項委託民間辦理蒐證之適用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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