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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交通類
民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135013900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30873793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12、173、235條條文;增訂第67-2條條文;除第12、67-2條條文自113年10月1日施行,其餘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1.
  • 法務部 112.03.29 法律字第11203503610號函
  • 關於國家賠償案之賠償義務機關歸屬疑義,系爭路段位屬鄉轄範圍之村里道路,性質上雖非公路法所稱之公路及市區道路條例所定之「市區道路」,惟其道路及附屬設施之管理單位,亦應適用上開規定及原則一同定之,即系爭路段及其涵洞暨相關標誌,應由該鄉公所養護管理之
2.
  • 法務部 98.03.30 法律字第0980700230號書函
  • 國家賠償法第9條第2項所稱「管理機關」,係指法律所定之管理機關或依法律代為管理之機關而言,惟如有無法律所定之管理機關或依法律代為管理之機關時,始由事實上之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查事故發生於省道且同為臺北縣淡水鎮都市計畫區域範圍內之市區道路,除經公路主管機關同意,或依委辦程序委由鄉(鎮、市)公所管理者外,應由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即臺北縣政府)養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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