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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交通類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101131號令修正公布第32條條文;並增訂第27-1條條文
1.
  • 法務部 104.10.12 法律字第10403512650號函
  • 地方主管機關基於「交通行政」之特定目得向交通部蒐集公路監理車籍等個人資料,如對上開資料欲為特定目的外利用,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所列情形;如其蒐集、處理上開資料行為符合同法第15條、第16條規定,鄉(鎮、市)公所於受其委託範圍內行為,依同法第4條規定亦屬符合前述第15條、第16條規定
2.
  • 交通部 98.01.20 交路字第0980015206號函
  • 鄉(鎮、市)如需劃設路邊停車場辦理停車收費業務,應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鄉(鎮、市)公所非屬地方主管機關故不得辦理停車收費等相關業務
3.
4.
5.
  • 內政部 95.05.23 臺內民字第0950085279號函
  • 函囑就臺南縣政府修正「臺南縣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第3條第1項第1款「路邊停車場規劃、設置、管理及收費,『由鄉(鎮、市)公所執行』。」表示意見案
6.
  • 內政部 95.05.23 臺內民字第0950085279號函
  • 函囑就臺南縣政府修正「臺南縣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第3條第1項第1款「路邊停車場規劃、設置、管理及收費,『由鄉(鎮、市)公所執行』。」表示意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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