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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衛生類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50741號令修正公布第4-1、8-2、10、27、28條條文;增訂第41-6、41-7條條文;刪除第30、41-2條條文
1.
  • 衛生福利部 106.06.27 衛部醫字第1060118601號函
  • 藥師喪失我國國籍,非屬曾犯肅清煙毒條例或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之罪、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者、依藥師法受廢止證書之處分者,自不得撤銷或廢止其藥師證書;另醫事人員自行歇業,未辦理歇業登記又行蹤不明,基於執業事實已消失,應於醫事管理系統登記註銷,又基於執業登記管理,應公告廢止其執業執照,以維護醫療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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