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11.12.07 法制字第11102525880號函
- 法務部就有關「花蓮縣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草案之意見
2.
- 法務部 109.06.24 法制字第10902509290號函
- 法務部就有關「嘉義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草案乙案之意見
3.
-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100.06.23 FDA 消字第1000031899號
- 醫療器材販賣業者如欲於中華民國航空器上為醫療器材販賣或廣告行為,應申請地方政府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並領得販賣許可執照後始得為之
4.
- 行政院衛生署 96.03.14 衛署藥字第0960005542號函
- 未領有藥商許可執照而製造及販賣偽藥之行為,係分別違反藥事法第27條、第82條或第83條規定;又依據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本文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故於司法機關就刑事案件為裁判前,行政機關不宜先科處罰鍰
5.
- 行政院衛生署 90.02.20 衛署藥字第0900011636號函
-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74條之1規定意旨,對於受行政罰鍰處分而未繳清之藥商、藥事人員或化粧品業者,既未有法規規定渠等於罰鍰未繳清前不得辦理各項異動及廣告新案件之申請,主管機關仍應准許其辦理申請,且不影響罰鍰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