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衛生類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09771號令修正公布第40-2、100、106條條文;增訂第40-3、48-3~48-22、92-1、100-1條條文及第四章之一章名;除第四章之一、第92-1、100、100-1條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其餘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80025868號令發布第四章之一、第92-1、100、100-1條條文,定自108年8月20日施行
1.
  • 法務部 111.02.23 法律字第11103500440號書函
  •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應處罰緩,數機關均有管轄權時,其管轄競合之處理方式,應由法定罰鍰額最高之主管機關管轄,以避免重複處罰,並未剝奪各主管機關之管轄權及裁罰權;罰鍰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