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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衛生類
民國 107 年 05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45851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32條;除第6條第4項至第6項及第23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108年11月9日施行外,其餘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原名稱: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新名稱: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80011912號令發布第7條、第16條第1項第5款、第17條第1項第4款、第18條第1項第4款及第23條第1項第7款,定自110年7月1日施行;其餘應指定施行日期之條文,定自108年7月1日施行
1.
  • 法務部 105.07.22 法律字第10503510580號函
  • 廣電業者播出內容如有違反相關法令,縱然各該法規未針對廣電業者訂有明確義務及罰則,各該法規主管機關仍可就同一違法事實,如符合行政罰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要件,自得就該共同違法行為,分別處罰;又廣電三法均訂有節目及廣告內容不得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等情形規範,故倘其他各該法規主管機關未裁罰傳播事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仍得依該等法處罰,不受影響,惟應注意行政罰法第24條「一行為不二罰」規定
2.
3.
  • 法務部 100.01.11 法律字第0999054953號函
  • 按「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係指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而言,因行為單一且處罰種類相同,從其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故僅得裁處一個罰鍰,並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若行為人不同,或雖行為人相同但非屬同一行為,則屬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而應分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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