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5.07.22 法律字第10503510580號函
- 廣電業者播出內容如有違反相關法令,縱然各該法規未針對廣電業者訂有明確義務及罰則,各該法規主管機關仍可就同一違法事實,如符合行政罰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要件,自得就該共同違法行為,分別處罰;又廣電三法均訂有節目及廣告內容不得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等情形規範,故倘其他各該法規主管機關未裁罰傳播事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仍得依該等法處罰,不受影響,惟應注意行政罰法第24條「一行為不二罰」規定
2.
- 行政院衛生署 100.01.24 署授食字第0991620209號令
- 桃園縣依地方制度法第4條之規定,準用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100年1月1日生效之
3.
- 法務部 100.01.11 法律字第0999054953號函
- 按「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係指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而言,因行為單一且處罰種類相同,從其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故僅得裁處一個罰鍰,並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若行為人不同,或雖行為人相同但非屬同一行為,則屬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而應分別處罰
4.
- 行政院衛生署 96.11.20 衛署藥字第0960321933號令
- 臺北縣準用行政院衛生署主管法規部分條文中有關直轄市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