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104.05.11 FDA 食字第1049007319號
- 有關業者陳列逾期之食品原料,是否為妨害衛生之飲食物品
2.
- 法務部 104.03.12 法律字第10403502640號函
- 行政罰法第26、27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等規定參照,該管理法修正以前攙偽、假冒行為,所涉公司自始未曾受有刑事處罰,如主管機關認該期間違法行為修法以後行為係各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者,自應依法另為裁處,不生一行為不二罰適用問題;又行政罰裁處權,原則上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終了時起算,因三年期間經過而消滅;行政罰裁處因訴願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