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9.06.02 農授水保字第0991814132號函 山坡地超限利用,如屬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即已存在,應依水土保持法予以裁處,無「法律不溯及既往」及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