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8.09.02 農水保字第0981850877號函 有關山坡地超限利用之違規,如屬水土保持法公布施行前即已存在,且其違規狀態倘「現在仍存在」、「尚未終了」者,即違反水土保持法上不得超限利用義務,其處罰應依水土保持法予以裁處,尚無「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之適用;又行政罰法之裁處權應以「行為終了」或「結果發生」為起算之基準,因違規狀態現在仍存在,亦無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裁處權因3年期間經過而消滅之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