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工務類
民國 109 年 12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保字第1091865949號令修正發布第26條條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5014346號公告第3條、第4條第1項序文、第2項、第20-1條、第21條序文、第23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第29條第2項、第31條、第33條、第34條、第35條第1項序文、第2項、第36條序文、第37條、第39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12年8月1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
1.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8.09.02 農水保字第0981850877號函
  • 有關山坡地超限利用之違規,如屬水土保持法公布施行前即已存在,且其違規狀態倘「現在仍存在」、「尚未終了」者,即違反水土保持法上不得超限利用義務,其處罰應依水土保持法予以裁處,尚無「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之適用;又行政罰法之裁處權應以「行為終了」或「結果發生」為起算之基準,因違規狀態現在仍存在,亦無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裁處權因3年期間經過而消滅之疑慮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