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10.12.08 法制字第11002521090號函
- 法務部就有關「新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草案」乙案之意見
2.
- 法務部 104.12.30 法律字第10403516600號書函
- 行政罰法裁處採從新從輕原則,動物保護法於104年2月4日修正後,對棄養動物而未致有破壞生態之虞者之處罰規定顯然較修正前為重,如經認定飼主係於該法修正施行前棄養,應適用修正前有利規定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8.14 北市法二字第09532082600號函
- 依調查事證結果,認定行為人目前仍有繼續虐待動物之行為時,則為阻止違反動物保護法行為之危害發生,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應得於合乎比例原則之前提下,依行政執行法第36條,強行進入住宅,為必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