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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勞動類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101151號令修正公布第45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1110038320號令發布定自112年1月16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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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6.01.03 法律字第10500232560號函
  •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所稱「現為或曾為該爭議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應指仲裁委員現為或曾為該「同一」勞資爭議事件代理人情形,並不包括為現為或曾為「其他」勞資爭議事件代理人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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