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7.08.29 行執法字第10700554750號函
- 有關「依刑事判決宣告追徵犯罪所得是否屬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疑義,業經法務部以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法律字第10703510290號函釋明在案
2.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7.07.12 行執法字第10731001490號函
- 有關依刑事判決宣告追徵犯罪所得是否屬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疑義之意見
3.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2.05.13 行執法字第10200525190號函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8、39條等規定參照,就執行公司負責人財產部分,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應對公司負責人另作成行政處分定期命其清償,依法為送達,並於該負責人有逾期不履行情形,始可依法移送分署就該負責人之財產執行;又優先於普通債權規定於執行公司負責人財產時亦應適用;如中央健康保險局認公司負責人應負上述清償責任,對公司負責人另作成行政處分定期命其清償,並依法為送達,嗣因該負責人逾期不履行而移送執行,分署形式上判斷該行政處分雖符合移送執行要件後開始執行,惟究是否可據以執行產生疑義時,仍得請中央健康保險局釋明及負責
4.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0.04.29 行執一字第1000002950號函
- 如將職業工會、漁會被保險人積欠之勞工保險費,移送行政執行,依行政執行法第11條及行政程序法第96、97、100、110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5.
- 法務部 99.02.02 法律字第0980051718號函
- 關於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個人積欠保險費及滯納金,如認勞工保險局之公法上請求權尚未罹於時效而消滅者,移送機關仍得受領義務所之給付,且無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虞,因此,個案消滅時效期間應如何計算、有無中斷事由等係屬事實認定,建請主管機關本諸職權自行審酌之
6.
- 法務部 90.07.23 (90)法律字第000426號函
- 勞保局建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對勞保費及滯納金欠費案
7.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0.07.09 行執一字第001843號函
- 向雇主請求返還墊付積欠工資,應提起行政訴訟,取得執行名義後,再聲請高等行政法院強制執行,不得逕行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
8.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0.03.27 行執一字第801號函
- 勞工保險局對勞工保險之欠費單位訴追保險費及滯納金欠費等,於勞工保險條例修正前,尚不得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