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3.04.16 法律字第103035040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20條、就業服務法第6、18條規定參照,地方政府為協助學校辦理學生輔導並協同推介就業或參加職訓及就業輔導工作,具有「就業安置、規劃與管理」特定目的,並符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要件,自得為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為特定目的內利用;又各高中職學校為協助畢業學生就業,提供學生個人資料予地方政府,如符合上述「為增進公共利益」、「有利於當事人權益」或「當事人書面同意」等規定,即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2.
- 法務部 100.12.09 法律字第1000019039號函
- 電腦處理人資料保護法第7條及就業服務法第6、18條等規定參照,如政府機關為協助學校辦理學生輔導並協同推介就業或參加職訓及就業輔導工作,具有就業安置、規畫等特定目的,並符合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要件,自得為個人資料蒐集及電腦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