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7.12.06 法律字第10703518400號書函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38-1條規定參照,如雇主有相關法條規定拒絕請求、未給予公假、對受僱者為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處分;或有因求職者或受僱者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行為,即已合致上述所定處罰構成要件,至於受僱者或求職者向主管機關申訴,或主管機關處理結果等,並非處罰構成要件,故違反上述條文規定裁處權時效,應自該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終了時起算
2.
- 法務部 101.01.19 法律字第10000038610號函
- 行政罰法第3條規定參照,所稱「行為人」定義,僅適用於該法,並非可適用於各個法律,故個別行政法律所定行為人及處罰對象範圍,仍應依各該法規立法文義或意旨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