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務部 109.08.18 法律字第10903512750號函 移動污染源使用人或所有人與不具該等身分之人故意共同實施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上義務使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失效時,依行政罰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故意共同實施者雖不具移動污染源使用人或所有人之身分,仍可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按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