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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環境保護類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36341號令增訂公布第16-2條條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1028221號公告第2條、第3條第1項、第3項、第5條第1項第11款、第2項、第7條、第9條、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1項、第12條第1項、第13條、第13-1條第1項、第14條第2項、第3項、第16條第1項、第16-1條、第18條第1項、第3項、第19條、第22條、第23條第2項、第3項、第4項第2款、第3款、第5項、第6項、第7項、第8項、第9項、第11項、第23-1條第1項、第25條、第26條、第27條、第28條、第29條、第31條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112年8月22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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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5.11.08 環署綜字第1050090617號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請所屬各機關及開發單位,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非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原申請內容,若發現違法,且違法所得利益逾法定罰鍰最高額時,將追繳不法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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