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5.11.08 環署綜字第1050090617號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請所屬各機關及開發單位,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非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原申請內容,若發現違法,且違法所得利益逾法定罰鍰最高額時,將追繳不法利得
2.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4.07.02 環署綜字第1040052930號函
- 有關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之開發行為,事後因未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或雖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但開發單位因故不繼續實施開發行為時,所應為之處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