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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環境保護類
民國 114 年 01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環境部環部保字第1141002284號令修正發布第53條條文及第12條條文之附表一、第19條條文之附表二;除第12條條文之附表一,自114年7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4.07.01

114年01月16日修正第12條條文之附表一,自114年07月0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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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5.11.08 環署綜字第1050090617號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請所屬各機關及開發單位,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非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原申請內容,若發現違法,且違法所得利益逾法定罰鍰最高額時,將追繳不法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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