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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觀光傳播類
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41591號令修正公布第44、64條條文
1.
  • 行政院主計總處 101.06.08 主預政字第1010101298A號函
  • 為維持機關之行政中立,訂定「預算法第62條之1執行原則」。機關委託製作之政策宣導節目時,應標示其為廣告,且不得為置入性行銷。如有違反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及有線廣播電視法規定之情事者,則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依法處置
2.
  • 法務部 99.10.14 法律字第0999024545號函
  •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播送節目,如係首次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8條節目內容分級規定,同時違反第19條節目廣告化規定,且為1年內第3次違法者,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2項規定,除應裁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下之罰鍰外,應併裁處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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