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務部 104.09.10 法律字第10403511560號函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2條第2項「3個月」期間,因同時規範主管機關為行政罰及其他行政處置行為,而部分行為顯然於逾3個月仍應為之,尚非屬行政罰法第27條裁處權時效特別規定 2. 法務部 98.10.15 法律字第0980034603號函 關於大陸配偶在臺逾期停留處分裁處相關事宜之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