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8.10.04 法律字第10803514450號書函
- 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參照,「從新從輕」處罰原則適用,應如何認定新舊法裁罰輕重部分,按新舊法規比較,必須具體進行,並非抽象地就法規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為比較,而是針對「於具體個案何種法規對受處罰者最有利」問題,就整個法律狀態審查;又但書所謂「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包括不處罰或有制裁漏洞規定在內
2.
- 法務部 108.10.04 法律字第10803514450號書函
- 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參照,「從新從輕」處罰原則適用,應如何認定新舊法裁罰輕重部分,按新舊法規比較,必須具體進行,並非抽象地就法規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為比較,而是針對「於具體個案何種法規對受處罰者最有利」問題,就整個法律狀態審查;又但書所謂「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包括不處罰或有制裁漏洞規定在內
3.
- 法務部 107.07.20 法制字第10702516410號函
- 法務部就罰鍰上、下限涉及管機關裁量權限過大,與於罰鍰額度非輕情形宜否援引行政罰法第19條法理為修正理由等相關法制意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