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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人事類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10671號令修正公布第22條條文
1.
  • 內政部 99.10.20 台內民字第0990208515號函
  • 函示直轄市之區由鄉(鎮、市)改制者,其鄉(鎮、市)長由直轄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為區長,其任命方式、職務列等、待遇支給標準、考績、請假及休假補助、公保、退職、撫卹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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