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銓敘部 99.05.06 部法二字第0993182101號函
- 99年縣(市)改制或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其原相關機關首長之任期依地方制度法第87-1條第1項規定均調整至改制日止,則應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之1第1項第9款規定,於任期屆滿之日前一個月起至離職日止,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
2.
- 銓敘部 97.01.24 部法二字第0972894831號令
- 臺北縣準用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中部分條文關於直轄市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