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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人事類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10671號令修正公布第2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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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銓敘部 99.05.06 部法二字第0993182101號函
  • 99年縣(市)改制或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其原相關機關首長之任期依地方制度法第87-1條第1項規定均調整至改制日止,則應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之1第1項第9款規定,於任期屆滿之日前一個月起至離職日止,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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