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內政部 102.01.23 台內民字第1020084966號函 地方民選首長如因政務活動、禮儀民俗或為民服務事項而參加民間婚喪喜慶活動者,尚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0、11條等規定;如首長參加民間婚喪喜慶活動係屬私人行程者,則應於辦妥請假程序後方得為之 2. 行政院 90.12.26 (90)臺人政考字第200985號函 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