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2.10.24 法律字第1020351014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119、120條等規定參照,信賴保護原則之要件有三,即須有信賴基礎(須有足以引起人民信賴之國家行為)、信賴表現(人民須有客觀上對信賴基礎之表現行為)、信賴值得保護(即當事人之信賴,必須值得保護,而無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2.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2.04.22 總處給字第1020029568號函
-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9條所稱「實際負領導責任」宜由機關依個案事實予以審認。又追繳溢發俸給之除斥期間為機關知悉有違法情事時起算2年,經撤銷後得請求原處分所受領之全部數額
3.
- 法務部 101.10.23 法律字第1010310819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110條及法院實務見解參照,對任職非資訊機構辦理資訊業務人員溢發專業加給,於溢發行政處分未撤銷前,效力繼續存在,原處分機關對受領人尚未發生返還給付請求權,迨撤銷原處分後,受領給付始構成不當得利,原處分機關始發生給付返還請求權,該請求權消滅時效自撤銷處分生效時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