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務部 99.04.14 法律決字第0999013325號書函 當事人因曾受公懲會決議休職一年,但服務機關於其復職時誤發其停職期間之本俸,按公務人員俸給法第21條之規定係屬違法之授益處分,因此,應自撤銷該授益處分時起之5年內行使返還請求權,至於應自何時起知有撤銷原因?係屬事實認定之問題,則應建請相關機關自行釐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