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廢) 銓敘部 101.10.03 部法二字第10136445122號函 公務員違反失職之行為,其懲處權行使期間,類推適用公務員懲戒法追溯時效相關規定,且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10年者,不得追究。又機關撤銷重辦違法失職受考人已核定之考績者,應於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為之 2. 銓敘部 92.08.14 部法二字第0922274116號函 有關公務人員一次記二大功(過)專案考績執行程序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