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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人事類
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34561號令修正公布第14條條文
1.
2.
  • (廢) 銓敘部 101.10.03 部法二字第10136445122號函
  • 公務員違反失職之行為,其懲處權行使期間,類推適用公務員懲戒法追溯時效相關規定,且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10年者,不得追究。又機關撤銷重辦違法失職受考人已核定之考績者,應於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為之
3.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100.11.30 局考字第1000059008號書函
  •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5條第1項規定,年終考績應就平時工作、操行、學識、才能之考核為依據。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經依法提起行政救濟後,受上級機關撤銷決定或法院撤銷判決者,原處分機關與承辦案件有關人員亦應列為辦理平時考核與考績(成)作業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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