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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人事類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50761號令修正公布第23、104條條文;第23條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考試院考臺組叁一字第11100054981號令發布定自112年1月1日施行
1.
  • 法務部 107.10.03 法律字第10703513420號函
  • 為因應年金改革大量復審決定書刊登公報,應視公務人員保障法第93條所定「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公布於機關網站」,係指應將全文同時以上開二種方式公布,抑或係指經上開二種方式,可結合聯結知悉全文即可,因涉該法解釋,主管機關依立法意旨本於職權審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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