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4.10.23 公地保字第1040014106號函
- 公務人員有因公涉訟之輔助費用公法上請求權,於行政程序法102.05.24修正生效前,仍應適用5年之請求權消滅時效;時效尚未完成者,則得依現行之第131條規定,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2.07.04 公保字第1020009484號函
- 所詢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