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4.10.23 公地保字第1040014106號函 公務人員有因公涉訟之輔助費用公法上請求權,於行政程序法102.05.24修正生效前,仍應適用5年之請求權消滅時效;時效尚未完成者,則得依現行之第131條規定,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