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9.12.31 公保字第0990017437號令
- 依地方制度法,縣人口聚居達二百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準用其他法律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桃園縣準用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中部分條文有關直轄市之規定
2.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9.05.25 公保字第0990005841A號書函
- 有關貴所前鎮長申請因公涉訟輔助准駁權之決定機關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3.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9.04.01 公保字第0990003263號書函
- 村里長受鄉鎮市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其涉訟輔助事項,依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及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宜由上務及交辦事項具有監督權限之業務主管機關決定
4.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8.11.11 公保字第0980011568號函
- 有關函詢臺東縣政府鄺縣長因辦理考察觀光產業先進國家等案涉訟事項,應由何機關辦理涉訟輔助及是否符合依法執行職務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5.
- 司法院秘書長 97.10.06 秘台廳行三字第0970020942號函
- 縣(市)長因自治事項涉訟之相關輔助事項,應以該自治事項之中央業務主管機關為權責機關,如涉及數個業務機關,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以受理在先之機關決定、各機關協議等方式定其管轄機關
6.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7.09.25 公保字第0970009326A號令
- 縣(市)長因為自治事項而涉訴訟之輔助事項,以該自治事項之中央業務主管機關為權責機關,如涉及數個業務機關時則由先受理之機關決定,無法分辨先後者由各機關協議
7.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7.09.25 公保字第0970009326B號函
- 縣(市)長因為自治事項而涉訴訟,其相關輔助事項應以該自治事項之中央業務主管機關為權責機關,如涉及數個業務機關,應由先受理之機關決定,無法分辨先後時,由各機關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