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5.11.18 公地保字第1050016067號函
- 公務人員涉訟行為,如經審認執行職務確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者,均認非屬依法執行職務而不予涉訟輔助。給予涉訟輔助費用後,如認原授予利益處分係屬違法,經撤銷、廢止而溯及既往失效時,應返還受領之給付
2.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4.10.23 公地保字第1040014106號函
- 公務人員有因公涉訟之輔助費用公法上請求權,於行政程序法102.05.24修正生效前,仍應適用5年之請求權消滅時效;時效尚未完成者,則得依現行之第131條規定,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3.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2.07.04 公保字第1020009484號函
- 所詢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4.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8.11.11 公保字第0980011568號函
- 有關函詢臺東縣政府鄺縣長因辦理考察觀光產業先進國家等案涉訟事項,應由何機關辦理涉訟輔助及是否符合依法執行職務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