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內政部 102.08.14 台內民字第1020285153號函
- 縣(市)政府總決算經審計機關依法完成審核後,其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是否無需待縣(市)議會審議通過,縣(市)政府即得依據審計機關函予以公告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9.10.19 北市法綜字第09933266900號函
- 有關市議會進行審議時,於決算審核報告中提出復經暫擱之綜合決議,應非屬決算審核報告之一部分,故不適用審核報告送達後一年內完成其審議,如未完成,視同審議通過之規定情形
3.
- 行政院主計處 93.10.27 處實一字第0930006770號函
- 鄉鎮市總決算報告未經鄉鎮市民代表會依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完成審議,或未依決算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視同審議通過前,得否動支該決算年度歲計賸餘案
4.
- 行政院主計處 90.08.31 (90)臺處實一字第05149號函
- 澎湖縣馬公市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總決算業已送代表會審議,若於一年內未完成審議,可否依據決算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