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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財政及主計類
民國 100 年 05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04011號令修正公布第7條條文
1.
  • 法務部 107.11.28 法律字第10703518240號函
  • 法務部就財團法人法區分「地方性財團法人」及「全國性財團法人」、及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規定「主要受益範圍」、與財團法人預算審議相關規定、遴聘董事及財團法人基金之範圍與填補短絀等相關事項之說明
2.
  • 內政部 102.08.14 台內民字第1020285153號函
  • 縣(市)政府總決算經審計機關依法完成審核後,其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是否無需待縣(市)議會審議通過,縣(市)政府即得依據審計機關函予以公告
3.
4.
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3.27 簽見
  • 有關決算法第31條規定之意旨,應限於未有法律就地方政府決算為規定時方須準用決算法,而地方制度法第42條就地方政府決算之規定,即為決算法第31條第1項所稱之法律,故應無違背決算法第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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