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12.20 北市法二字第8921036900號函 臺北市社區參與實施辦法第11條第1項所稱「其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者」,係指申請人及公聽會參與人於公聽會時,在經得公聽會主持人同意後,得向其他出席會議之出席人或其出席人之代理人發問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