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12.20 北市法二字第8921037300號函 「紀錄」係指公聽會到場人員所為必要之陳述、發言內容或所提出之文書、證據,經記載於書面之意見而言,而「結論」係公聽會主辦機關根據紀錄所載之書面意見及證據,所為總括之初步審認結果而言,僅具參考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