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12.20 北市法二字第8921037300號函
- 「紀錄」係指公聽會到場人員所為必要之陳述、發言內容或所提出之文書、證據,經記載於書面之意見而言,而「結論」係公聽會主辦機關根據紀錄所載之書面意見及證據,所為總括之初步審認結果而言,僅具參考性質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11.16
- 有關在單純申請為使用執照變更之案件中,係經過二次同意行為,第一次為書面審核同意使用執照變更,第二次則同意發給變更使用執照,故對於「臺北市社區參與實施辦法」第18條中之「其處理程序尚未終結者」,在為符合當事人信賴保護之精神下,則應係指第一次書面審核同意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