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1.26 北市法一字第09530151800號函 建管處僅以建物前案罰鍰未繳,即認定本件申請案未符合規定,恐有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之嫌,然此舉不惟無法實質變更其原核准平面圖之效力,對原先認定免辦變更使用執照之結果亦不生實質影響,仍應職權審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