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111.03.31 北市法三字第1113011774號函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就釐清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之111年2月17日言詞辯論庭法官疑義之需,涉及相關法規適用之說明
2.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6.01.04 發授檔(應)字第1050006602號函
- 有關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適用疑義一案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2.05.02 簽見
- 本案應徵收之規費,係土地法第76條規定之登記費,是以,其徵收之機關為本府之地政機關,而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則為臺北市政府,非地政機關,故似無規費法第7條但書規定之適用,得予免徵收行政規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