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財政及主計類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073231號令修正公布第20條條文
1.
  • 法務部 100.03.11 法律字第0999051997號書函
  • 溫泉取用費之繳納期限,應以繳款書所載日期為準,與溫泉取用費徵收費率及使用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溫泉取用費「應於每年2月1日起1個月內一次徵收」係屬「開徵期間」者,二者性質迥異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