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經濟部 92.07.02 經礦字第09202718280號函 原證因未換發土石採許可證及土石採取場登記證而失其效力,原核准區是否於原證失效日起即可受理新案申請或需等原許可證日期屆滿才可受理新案申請,土石採取法並無明文,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應逕依權責卓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