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4.01.15 法律字第1040350046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緊急救護辦法第3、6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等規定參照,警察機關為協助救護人員執行緊急救護任務,對無意識狀態且無任何方法可供查明身分情形下之路倒送醫民眾,按捺其指紋比對身分,係換得該當事人更重要之生命、身體、健康權利的保護,對隱私權益侵害與欲達成目的利益尚屬衡平,應可認為警察機關基於警政、社會行政等特定目的,於執行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指紋個人資料,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2.
- 內政部警政署 93.01.12 警署行字第0930002479號函
- 警察執行臨檢、路檢勤務時抄錄民眾身分證資料,無逾越警察職權行使法授權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