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12.09 北市法二字第09432349000號函
- 在兼顧公共政策目的及在情事變更下承租人之權益保障下,並同時貫徹物盡其用、地盡其利,以發揮場地使用效益之土地使用政策及經濟目的,本案於此情形,為避免場地閒置及有效利用,始同意出租似尚無違契約目的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10.27 簽見
-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屬中央法令,其法律位階優於相關計畫,且修正時間在後,依法律位階高者效力優先及申央法規標準法從新從優法理,本案適用該辦法計算車站用地面積限制,應屬適法無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