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110.05.27 便箋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經管國市共有土地開闢收費停車場案,該土地作為停車場使用之依據,及如何提供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辦理收費停車場等事項涉及相關規定適用之說明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5.06 北市法三字第09730899500號函
- 非屬都市計畫法第53條構成要件由市府租用或代為收買產權後移轉所有權予投資人之情形,無法援引都市計畫法第54條規定處置,但得依同法第7條規定,處以罰鍰或處其他種類之行政罰
3.
- 內政部 96.10.29 台內法字第0960163844號令
- 臺北縣準用內政部主管法規關於直轄市規定之法規及生效日期
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12.09 北市法二字第09432349000號函
- 在兼顧公共政策目的及在情事變更下承租人之權益保障下,並同時貫徹物盡其用、地盡其利,以發揮場地使用效益之土地使用政策及經濟目的,本案於此情形,為避免場地閒置及有效利用,始同意出租似尚無違契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