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12.16 北市法三字第09733239300號函 對於使用道路舉辦活動者,如利用道路營業之攤販集中場成員,應依臺北市使用道路舉辦臨時活動管理辦法等規定對其課予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義務 2.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1.02.05 簽見 有關臺北市政府大樓為本府及所屬各機關之辦公場所,非屬前揭規定之消費場所,故應無依臺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實施辦法須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