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9.27 簽見 本案質權人既得就標的物債權行使報酬請求權,若僅能憑原得標廠商開立發票始能付款,則質權人行使質權勢將受制於出質人是否同意配合辦理,而有不同之結果,此將嚴重妨害質權人之權利行使,顯非妥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