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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北市06-04-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12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臺北市政府(110)府工採字第1103024048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並自110年12月15日生效
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9.27 簽見
  • 本案質權人既得就標的物債權行使報酬請求權,若僅能憑原得標廠商開立發票始能付款,則質權人行使質權勢將受制於出質人是否同意配合辦理,而有不同之結果,此將嚴重妨害質權人之權利行使,顯非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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